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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二十五)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7-21 09:29:01  阅览数:639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对没有伴性遗传疾病,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鉴定。这里的“其他技术手段”,是指利用早期绒毛取材术、羊膜囊穿刺术、胎儿脐带血穿刺术、母血筛查等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因为性别偏好的终止妊娠。

  本条明确规定,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妖娠。这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目前,一些地方的个别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达到不生女孩或少生女孩的目的。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发展下去会造成人口性别失调,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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